黄河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院政[2013] 95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创新型科技团队、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是以黄河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人为黄河科技学院教师(含特聘教师)。
第三条 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是已经获准立项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全国教育规划课题、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创新团队、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等。
第五条 部级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教育部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项目等。
第六条 省级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家一级学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国家一级学会以国家科委批准公布的目录为准)
第七条 地厅级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教育规划项目、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科技类、社科类)、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郑州市科技创新团队、郑州市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八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是指项目批准部门没有给予经费支持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配套比例及资助额
第九条科学研究项目配套比例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配套比例 | 备注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1:2.5 | 1.一般项目含规划项目、青年项目、面上项目。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重点实验室。 3.如果配套金额低于同类指导性计划项目学校资助金额者,则按学校资助金额配套。 4.如果项目批准部门的文件有明确要求配套比例的,则依 文件要求。 |
重点项目 | 1:2.0 |
一般项目 | 1:1.8 |
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 | 1:1.8 |
省部级 | 重大项目 | 1:1.8 |
重点项目 | 1:1.5 |
一般项目 | 1:1.2 |
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 | 1:1.2 |
国家一级学会 | 重大重点项目 | 1:1 |
一般项目 | 1:0.5 |
地厅级 | 重大项目 | 1:0.8 |
重点项目 | 1:0.5 |
一般项目 | 1:0.3 |
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1:0.5 |
区科技局项目 | 1:0.5 |
第十条 指导性计划项目资助额度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别 | 自然、工程技术类(万元) | 社科、软科学类(万元) |
省部级 | 重大项目 | 12 | 7 |
重点项目 | 8 | 3 |
一般项目 | 5 | 2 |
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基地 | 20 | 10 |
国家一级学会 |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 2 | 1 |
一般项目 | 1 | 0.5 |
地厅级 | 重大项目 | 1.8 | 0.8 |
重点项目 | 1.3 | 0.3 |
一般项目 | 0.8 | 0.2 |
团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人才 | 10 | 5 |
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 | | 0.15 |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有经费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文件正式下达后,学校一次性足额配套。指导性计划项目,项目正式获准立项文件下达我校后,学校一次性足额配套。
第十二条 学校配套和资助的科学研究经费,由教务科研处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财务处以项目(课题)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借用、报销办法和标准依据《黄河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黄河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级别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报校长审批,确定配套或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对于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开展研究,且研究成果显著或者成果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者,可进一步申请后期研究或者成果申报资助。
第十六条 对于在研的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在研究周期内按剩余年度增补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资助额参照同级别社科类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院[2009]14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