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科大发〔2025〕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学术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科研创新、立德树人、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播,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促进我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和人才培养;有利于汇聚和整合校内外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有利于建设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争取建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基地、智库。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是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国家或地方党政部门批准我校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平台、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等)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他研究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执行,没有相关要求和文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科研机构的隶属关系,学校科研机构分为三种类型:
1.独立设置的校属科研机构;
2.学部(院)属科研机构;
3.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基本条件
1.科研机构应具备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专业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教授或研究员不少于1名;1人只能同时参加不超过2个科研机构,且原则上只能担任1个机构的负责人(含正副职)。
2.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布局,能够以优势学科(方向)为基础、相关学科(领域)为支撑,为学科发展、技术创新、规划和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文化和智力支持。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已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和任务,具备开展相关研究所需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
4.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合作双方要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校内申请单位应按学校规程与校外合作方签署有效的合作协议。合作方是企业的,企业应成立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合作领域有两年以上研发基础;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强的履约能力,且与学校有一年以上科研合作基础(或者横向课题到账额不少于100万元);今后三年内能够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合作研究经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事业发展与学科建设需要,直接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校有关部门每年2次集中受理新成立科研机构的申请,每学期期初(3月、9月)各一次。
2.申请单位根据所属学科向科技发展部提交《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关论证材料;申请成立学部(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需经所在学部(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需附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3.申报材料经科技发展部初审,上报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校属科研机构、学部(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校发文成立。
第八条新成立科研机构的命名规则如下:
1.校属科研机构的中文全称规范为“黄河科技学院”+研究领域+“研究院(所)”,中文简称规范为研究领域简称+“研究院(所)”。
2.院属科研机构的中文全称规范为“黄河科技学院”+研究领域+“研究中心”,中文简称规范为研究领域简称+“研究中心”。
3.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命名为联合研究中心,中文全称规范为“黄河科技学院”+“合作方中文名称”+研究领域+“联合研究中心”;中文简称规范为研究领域简称+“研究中心”。
4.新建的科研机构不得与学校现有科研机构重名,包括中文全称、简称。
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私自在校内外设立科研机构。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发展部、人文思政部、教师中心、教育教学中心、资源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部。
第十一条科技发展部负责校属科研机构、学部(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部、学部(院)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科研机构,对科研机构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初审;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协调帮助解决科研机构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关系,配合学校做好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等。
第十三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校内主要合作单位应依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或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筹措研究经费、接受学校和学部(院)的考核评估等。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设院长(所长、主任)1人,副院长(所长、主任)1-3人。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任免。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校属科研机构根据发展实际需要确定行政级别、配备人员和日常经费。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可以根据需要向教师中心申请设立委托型项目制工作助理岗位;原则上不拨经费,不安排独立办公场所、实验室等工作空间。
第十七条院属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学部(院)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学院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等岗位聘期任务。
第十八条学校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学校代章。经批准独立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若确有需要,可凭正式发文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经审批刻制的印章按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要求调整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成员等,或申请撤销,须由科研机构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调整申请表》(附件5)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技发展部申请,报学校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调整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必须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合理使用机构名称和标识;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共建经费,不得违规聘用工作人员等;未经批准,科研机构不得设置学术、咨询、管理等各类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设置职称、职务、岗位等各种人员称谓。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开展考核与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由科技发展部按所属学科归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1.独立设置的校属科研机构
(1)基本考核要求
设立后十年内应获批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等)。原已获批省级科研平台的机构,须完成好现有平台建设并达到相关考核要求,亦可申请更高水平的国家平台。
(2)其他考核要求
三年内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入选省级创新团队;获省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立项;获省级科研成果奖励;自然科学类机构每三年累计经费人均不低于15万元且总额不少于2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机构每三年累计经费人均不低于5万元且总额不少于50万元(纵向项目以批准经费为准,横向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准,不含外拨经费,不含学校支持经费,下同)。
(3)机构成立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内按协议约定任务考核。
2.部(院)属科研机构
自然科学类一年内完成《黄河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考核指标》(附件1)所列经费考核指标1-2项任意1项;以及项目与成果考核指标1-5项任意2项。
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成员总数(含负责人)10人及以下的一年内完成《黄河科技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考核指标》(附件2)所列1-7项中任意3项;或任意1项累计达标3次;或任意1项累计达标2次,其他项达标1次。
3.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
自然科学类一年内完成《黄河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考核指标》(附件1)所列经费考核指标1-2项中任意1项。
哲学社会科学类一年内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50万元;与党政部门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4.同时参加2个科研机构的成员,其负责的单个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只参加1个科研机构的考核,不得在不同科研机构重复计算,其归属由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负责人决定,负责人不做明确表态的,不予考核认定;项目、成果的主持人或第一作者需为机构负责人或机构成员,第一署名单位需为黄河科技学院;仅在指定考核周期内产生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方可纳入考核范围。
5.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经培育建设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升级成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纳入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其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哲学社会科学类已经获得国家或地方党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部级重点支持建设的基地、智库原依托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党政部门管理要求或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6.根据人才引进协议设立的科研机构,按协议约定的任务进行考核。
7.其他机构按设定职责和相应业绩要求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程序
1.各科研机构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填报《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考核报告》(附件4)及考核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归口部门;
2.学校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科研机构考核结果形成初评意见;
3.初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达要求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中,具有党政部门设立平台、基地、智库的科研机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无党政部门设立平台、基地、智库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科研机构将予以撤销,并视情况给予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核实,科研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科研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处理;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河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考核指标
2.黄河科技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考核指标
3.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
4.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考核报告
5.黄河科技学院科研机构调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