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院[2007]153号)
为有效保护黄河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黄河科技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各学院(部)、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校机关处室、校办工厂及附属单位等一切学校二级机构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二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技术秘密;
(四)商业秘密;
(五)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六)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本条 款所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直接或非直接利益、具有适用性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包括已鉴定的技术成果和未鉴定的技术成果;如技术诀窍、产品配方以及科研、设计、工程、管理、市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本条 款所称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科技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具书、教材、学术论文、电子出版物、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等。
本条 款所称的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指校名、校标(包括外文和汉语拼音)和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一)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标、校名(包括外文和汉语拼音)及与学校标志有关的图案;
3.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二)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三)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的作品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 件创作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五)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六)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七)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教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八)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九)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教务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校知识产权保护条 例、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包括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商标注册、无形资产的评估等管理工作。
3.负责科技奖励工作,包括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的组织管理、专利奖酬金的发放及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知识产权的应用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组织管理工作。
(二)教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教务科研处归档。
(三)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在以发表论文和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各种形式将成果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研究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在此之前不得将发明内容公开。
(四)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关课题组或作者应当办理软件登记。
(五)申请职务专利、登记职务计算机软件之前,应到教务科研处备案。
(六)对不宜申请专利、未办理软件登记的、属于本校的或本校负有保密责任的技术秘密和信息,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划定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等等)予以保密;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学校内部因科研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研制的、属于学校的技术秘密,应当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并负有保密责任。
(七)退休、调离、辞职的教职工及在本校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离校前需将在我校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尚未公开的或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泄漏、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并有责任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
(八)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九)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经教务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教务科研处负责对本校及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院教务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 件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十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明人和受益人均有责任维护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教务科研处负责调解校内因缴纳有关申请、维护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对不服从调解决定而使权利中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教务科研处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教职工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协议,来校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执行本规定的保证书。
第五条 奖酬与扶持
(一)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向校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出资入股的,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和奖励政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三)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以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