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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十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发挥高校人才培养优势,支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快创业项目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建设规范。

  第二条 高校大学生创业园是大学生创业实践的重要载体(包括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双创实践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等),以培育孵化大学生创业项目、初创企业为重点,集聚创新创业育人、入孵项目培育、初创企业孵化、公共创业服务、成果展示交流等功能,推动专创融合、产教融合发展,共促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章 建设对象及具体标准

  第三条 建设对象

  本建设规范适用于全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具体标准

(一)由省内高校主导建设,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建立入孵项目培育、初创企业孵化等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大学生创业园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建立由高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就业、创业、教学、学工、科研、团委、财务、人事、后勤(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大学生创业园专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培育、创业孵化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5%以上,功能区标识明显、物理空间边界清晰。应包含以下功能区域:

1.入孵项目培育功能区:重点培育大学生“雏鹰”项目,提供办公空间、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工商财税代办等一系列培育服务,促进种子期项目落地转化,成功创办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2.初创企业孵化功能区:重点孵化“飞鹰”“雄鹰”项目,提供办公空间、基础设施和投资融资、知识产权事务等一系列孵化服务,降低初创企业的风险和成本,在推动创新、增加税收、贡献专利、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区:提供共享文印、法律咨询、工商税务服务、路演厅、培训教室等,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指导、资源对接、跟踪扶持等服务。

4.成果展示交流功能区:为项目团队举办成果交流、路演展示、资源对接等活动,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等服务。

(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将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并按照不少于本年度全校学生所交学费的1%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创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双创活动、项目扶持、队伍建设等(不包括基础建设、场地设备维修、物业水电费用等)。有配套的金融扶持举措,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助入驻和在孵项目获得融资。

(五)配齐专兼职管理服务队伍和校内外创业导师队伍,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鼓励持证上岗。每个入驻和在孵项目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其中至少配备1名校外导师。各高校负责组织遴选、聘任、管理创业导师队伍。

(六)高校大学生创业园正式成立运营后,创业项目在园区培育时间最长24个月、初创企业在园区孵化时间最长60个月。园区入驻和在孵项目(企业)总数不少于30个,且每百平米平均入驻和在孵项目不少于1.5个。其中创业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

(七)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园区需求,每年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遴选培育、项目推介、路演交流、成果展示、创业实训、资源对接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八)入驻和在孵项目要积极吸纳大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实习或就业岗位不低于50个(以提供实习或就业协议、缴纳社保、股权协议、收入流水等材料之一为依据)。

(九)建立完善的指导帮扶台账和管理服务台账,确保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各高校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方案。

  第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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