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面向学生学术报告管理与考核办法
院政[2014] 156号
为使我校学术报告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繁荣校园文化、营造学术氛围、更好地推进学术报告与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有机结合,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报告(讲座)必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开展旨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与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于教学,开拓学生视野,更新学生思想观念,激发学生创新思维。
第三条 学术报告(讲座)选题和内容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前沿性,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学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学术报告(讲座)包括学术报告(讲座)、科普知识报告(讲座)和人文知识报告(讲座)三种类型,学术报告(讲座)应与我校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学生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级别,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管理。学术报告(讲座)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的学术报告(讲座)序列。讲座的具体形式和听众范围由举办单位确定。
第六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七条 校级学术报告(讲座)面向全校或者部分专业学生,由学校主办、教学单位承办、相关学院组织学生参加;院级学术报告(讲座)面向本院学生或部分学科领域学生,由所属学院具体承办、相关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参加。
第八条 学术报告(讲座)审批
学术报告(讲座)承办单位应于开讲2周前联系专家,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报送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同时准备专家个人材料、讲座材料、专家接送、专家接待、酬金垫付或预借等。
第九条 学术报告(讲座)公告
学术报告(讲座)承办单位根据学术报告(讲座)受众范围,张贴海报、发布网络信息等,公告学术报告(讲座)的主要内容、开办时间、开办地点,公告时间不少于1周。
第十条 学术报告(讲座)报名
1、学术报告(讲座)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的报名工作。
2、组织学生报名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学生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集体组织报名。
3、学术报告(讲座)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包括学生姓名、学院、年级、专业、学号。
4、学生报名根据学术报告(讲座)既定人数,以报名时间先后顺序,报满为止。学术报告(讲座)报名人数达到150人以上方可以举行。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讲座)举行
1、学术报告(讲座)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学术报告(讲座)会场的组织工作。根据学术报告(讲座)规模,选择阶梯教室、学术报告(讲座)厅等;
2、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学术报告(讲座)的主持、学术报告(讲座)进场登记、考核等工作;
3、登记方式承办单位可以采用签到的方式,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证件入场,考核登记教师逐一核对后方能进场。
4、学术报告(讲座)开始后,迟到者不能入场、中途退场者不计创新学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对学术报告(讲座)摄像和录音、有条件者可以录像;参加学术报告(讲座)的学生应认真做好笔记,讲座结束后应三天内完成不少于1500字学习心得,并报送考核教师审阅。考核教师由承办单位选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在学术报告(讲座)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术报告(讲座)材料整理工作,包括以下材料:学术报告(讲座)专家简介、讲座主要内容(大纲)、学术报告(讲座)图片、学术报告(讲座)报名登记表、学术报告(讲座)考核表、学术报告(讲座)学习心得,等等。学习心得单独成册、其他材料装订一册。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参加5次,考核教师审阅后的学习心得、考勤纪录完整者得1学分,不足者不计入。每学年统计一次,报送教务科研处教务科。
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纳入到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每场学术报告(讲座)承办单位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应参加并填写《学术报告(讲座)评议表》,随机抽取不少于10名学生对学术报告(讲座)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参加评议的督导人员和学生过半数评价不合格者:专家被评为不合格的,该专家今后二年内不准许开展学术报告(讲座)。
第四章 酬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讲座)酬金分为两种方式,校内专家补助课时、校外直接专家发放现金。学术报告(讲座)时间一般时间不少于100分钟。
第十八条 校内专家酬金执行标准:
每场学术报告(讲座)时间1.5个小时补助6个课时,2个小时补助8个课时,每学期计算一次,且不计入教师年总工作量。
第十九条 校外专家酬金执行标准:
1、副教授、教授、处级公务人员、中小型企业高管,省内知名体育、文艺、社会人士,每场学术报告(讲座)800—1200元。
2、教授(博士生导师)、副厅级、厅级公务人员(业务)、知名企业家,每场学术报告(讲座)1500—2500元。
3、国家杰青、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原学者、副省级以上公务员(业务),每场学术报告(讲座)3000—5000元。
4、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每场学术报告(讲座)6000—8000元。
5、院士、国内外著名学者(科学家、经济学家、艺术家等),每场学术报告(讲座)8000-10000元。
6、如有特殊人员,专家酬金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酬金标准报主管校长批准。
7、专家来校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由学校支出、由承办单位按照报销程序申请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