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2〕15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更好地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财科〔202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各级科研平台、学会设立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资助或者配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额纳 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自收自支、账外循环。
第四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二级依托单位(学部、学院、重点实验室等)和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董事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二)二级依托单位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为项目的执行提供保障;监督预算的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科研经费一般支出的审批和项目转拨经费的初审。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务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类型,配合财务处、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签订合同(任务)书,跟踪经费到位,审核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提供结题信息,以及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与监督、资产配置与共享、绩效考核与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学校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负责或者配合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签。
第三章预算制纵向科研项目费用管理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经费下拨单位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对直接费用使用没有特殊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十条项目直接费用各类开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报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批复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提供开展这些科研活动的完整证明材料, 并签字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院部主管科研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业务。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依据《黄河科技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开支范围列支,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
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科技研发专项、省高校重点科研项目基础研究专项、中原院士基金及其他实行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按项目到账经费总额的3%提取)。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六条实行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负面清单”禁止事项
(见附件)。
第五章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设立项目专用账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批复后,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其导入校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管,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中的预算经费开支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严格外拨经费审核。项目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中约定需要转拨科研项目经费的,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数额进行转拨,必须订立拨转协议或合同(任务书),并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与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学校对转出科研经费的合作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必要的延伸审计,确保转出科研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杜绝虚假票据。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软件、图书、音像和多媒体资料等需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须提供姓名、工号(或学号)、费用额度,经本人签字后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劳务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开户行、银行卡号、费用额度,经本人签字后,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校固定资产,报销时要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经费不予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管理。
第六章科研财务验收与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 关要求,在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对于跨年度实施,分年度预算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结束后,对经费支出进行决算,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结项或验收。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验收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结项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实行结果导向和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学校自行开展财务审查。项目实施期满后,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教务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同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可对科研项目不定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学校收回项目经费或退回下达部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且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项目已超过计划结题时间6个月以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五)将科研经费转入与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者。
(六)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及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者。
(七)开具虚假票据者。
(八)虚列、伪造专家和项目聘用人员名单,虚假冒领专家咨询费和科研劳务费者。
(九)被项目主管单位或学校同意撤销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本办法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办法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生效,由财务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黄河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
黄河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以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6.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7.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滥用、浪费科研经费,违规预支、预存费用私设“小金库”。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